101(102)年度後備軍人緩召及逐召業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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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召3款申請應具備條件(兵役法第41條規定):年滿23歲、取得教師合格證、專任教師並取得正式聘書。
二、緩召3款及逐召4款受理申請期限: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經核准緩召之教師,如經調校服務,應由原學校辦理註銷作業,新任教學校應於教師到任之日起30日內以新發生原因重新申辦,個人資料由教師自行攜往新任教學校。
四、有效期限:依聘書之聘期屆滿當年12月31日止。
五、應附證件:畢業證書、教師合格證書、退伍令、聘書(若非師範院校畢業,需檢附任教於國小合計滿1年之服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