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有關所詢教師親屬為解剖教學之大體老師,其逾百日期限,尚有未執行之喪假,得否續給喪假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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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11年12月30日府教學字第1110308824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92年3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22225166號令略以,公務人員親屬為大體老師,並有逾百日期限尚未執行之喪假者,基於傳統禮俗及人道立場,該部同意就其應給之喪假日數範圍內,得由服務機關斟酌公務人員辦理喪葬事宜之實際需要,覈實認定給假。
三、 基於公教一致性規範,公立學校教師有類此情形亦比照辦理。
1120103函轉教育部有關所詢教師親屬為解剖教學之大體老師,其逾百日期限,尚有未執行之喪假,得否續給喪假疑義一案-縣府公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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