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本縣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校長及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各項補休期限,比照行政院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由1年延長為2年,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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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12年3月23日府教學字第1120071004號函辦理。
二、加班補休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辦理。
三、 旨揭人員接續聘期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假,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1120324有關本縣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校長及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各項補休期限,比照行政院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由1年延長為2年,-縣府公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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