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03)年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召業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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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召3款申請應附證件(依據兵役法第41條):聘書、教師登記合格證、畢業證書、退伍令、非師範院校畢業者,需檢附任教於國小學校滿1年之服務證明。
二、緩召3款及逐召4款受理申請期限:每年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三、經核准緩召之教師,如經調校服務,應由原學校辦理註銷作業,新任教學校應於教師到任之日起30日內以新發生原因重新申辦,個人資料由教師自行攜往新任教學校。
四、有效期限:依聘書之聘期屆滿當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