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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南投市漳興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防治規定

南投縣南投市漳興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防治規定

 109年06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南投縣政府109年1月2日府教輔特字第1080293272號函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0條、第21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5條辦理。

貳、目的

一、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及性侵害之學習與工作環境。

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別歧視的教育環境。

三、協助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參、名詞界定

一、本規定所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界定如下:

  •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校園內所發生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其中ㄧ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二、本規定所稱教師、職員、學生界定如下:

  •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 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 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肆、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

一、由本校有關人員組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委員7人,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一年,任期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委員之產生由學校教職員工遴選產生,校長與家長會長為當然委員,共7名,委員為無給職制。本委員會執行秘書由輔導組長擔任,亦為無給職。

三、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負責委員會之召集。若委員會委員有涉入性騷擾及性侵害之情事,應予迴避。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得由主任委員或委員二分之一連署召開臨時委員會。

五、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任務:

1.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2.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3.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4.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六、性侵害與性騷擾調查小組:

由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或外聘專家推選出3-5名共組調查委員,執行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任務。

七、工作任務:

1.校園安全規劃。

學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1)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3)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4)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而檢視說明會,學校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之。

(5)學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2.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1)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2)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3)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4)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5)上述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3.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4.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界定及樣態。

5.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請調查程序。

6.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7.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8.禁止報復之警示。

9.隱私之保密。

10.其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相關事項。

伍、本防治規定之適用範圍

本規定所稱之性侵犯、性騷擾或性霸凌犯行為,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外,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

ㄧ、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 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為,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二、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要點所指之教職員工生,本校應依相關法令、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如涉及違反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陸、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政策宣示

本校除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課程外,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各處室應合作實施下列措施 :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之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參加人員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記。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準則所規範之事項。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柒、各處室辦理事項

一、防治課程、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由本校教導處負責辦理。

二、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輔導老師、學務處負責辦理,本校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蒐集及建置由本校輔導老師負責,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犯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四、由總務處負責校園安全規劃及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等。)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教導處申請調查。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如以言詞為之提出申請,本校教導處應作成記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檢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四、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五、申請調查單位為輔導處,聯絡電話:049-2224013,電子郵件:t03085@webmail.edu.tw

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調查與處理程序

一、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輔導處應於知悉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二十四小時內向衛生福利部 -社會安全網 - 關懷e起來及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通報。

(二)本校教育人員亦應於知悉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通知輔導老師,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知悉「性侵害」事件二十四小時內打一一三電話或網路或傳真通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知悉「性騷擾」事件依規定通報兒少保護事件,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二、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以學務處為收件單位,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三、「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至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性別教育平等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四、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三)本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本校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經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五、禁止報復之警示:

     (一)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當事人之相關)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二)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1.採取必要之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如下:

(1)行為人調離職務。

(2)彈性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

(3)避免報復措施。

(4)減低雙方互動機會。

(5)預防、減低行為人加害之其他措施。

2.被害人與加害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3.加害人如為教職員工,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4.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1)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2)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3)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4)所謂報復行為,包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六、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必要時得採取

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

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前二項必 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七、隱私之保密: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人員,均負有保密之義務與責任,如有洩密時應立即終止其職務,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為維護關係人之名譽與權益,學校應指定一人專責對外發言,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表言論。

(三)本校依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應指定專責單位保管。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2.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3.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4.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5.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2.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四)本校依規定為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加害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本校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八、本校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前二項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協助所需費用,由學校向教育處申請預算支應之。

九、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十、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十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則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十二、另依性平法第23條、第24條及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提供當事人心理輔導、保護措施與必要協助事項、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及避免報復情事與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處置。

    十三、校內教學或輔導單位人員於知悉學生發生校園性別事件,除應告知校內權責人

員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外(知悉至完成通報,均於24小時之內),倘學生表明僅願接受

前開教學或輔導人員之輔導或協助時,渠等人員仍應知會學校性平會專責人員,由性平

會專責人員告知相關法律規定與可協助處理之範疇(僅提供輔導或協助支持,不應涉及

事件調查及認定事實),以避免發生程序瑕疵及違法疑義。

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性平會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告知申復

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性平會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

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性平會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性平會應指派專人

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二、性平會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拾壹、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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